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邱美龍┌────────────────────────────────────────────────────┐│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瑾苡 │合作金庫銀行宜蘭分│94年11月30日│26,000元│GC0000000│││││行│││││├─┼─────────┼─────────┼─────────┼────────┼────────┼──┤│2│ 李汪澄 │合作金庫銀行羅東分│94年11月8日│33,300元│IG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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