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剩餘分配款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告壬○○
庚○○丁○○
樓辛○○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被告辰○○
丙○○子○○丑○○
巷6未○○申○○酉○○寅○○
號4乙○○甲○○卯○○癸○○午○○ 陳傅梅雪 陳紹淵 陳秀武 陳慶嘉 陳慶益 巳○○ 陳紹堃 陳耀慎 戌○○
號4 陳居業 陳長春
陳長榮 陳茂壬 即祭祀公業 陳瑞成陳百年 管理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剩餘分配款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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