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小字第689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理人 魏至平
被告 張建幫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小字第68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童來好
書記官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164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吳昕儒
法 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
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