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雅玲被告鄭能富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雅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雅玲因被告鄭能富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000907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南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各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486號判決有期徒刑11月確定,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執字第1941號指揮執行,經通知被告及具保人應帶同被告於101年4月26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被告並未依時到案執行,且經該署檢察官囑警拘提被告,亦因被告行方不明未能拘獲,而無法執行等情,分別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南地檢署送達證書、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系統基本資料在卷可參,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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