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884號債權人 賴澤洋 住高雄市○○區○○街○○○號1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送達代收人 李敏欽 住嘉義市○○路○段○○○號10樓之2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于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究為「品設計公司」或自然人「曾于珊」?若為自然人「曾于珊」應提出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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