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滅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4日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7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
13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1│安泰醫院(法│彰化商業銀行│96年8月31日│新台幣35,200元│DR0000000││││定代理人 蘇清 │東港分行│││││││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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