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20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張奉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癡掑舅完H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