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2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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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297號

原告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

法定代理人 宋宗龍

訴訟代理人 施冠宇

陳亭君

被告 何恩芳

張林淑錦

林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蔡佩珊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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