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石翠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禮全

被告 呂洪玉蓮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呂榮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萬0,16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萬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