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185號聲請人 陳宗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栢榕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正確姓名為何?如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㈡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