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7號原告迦樂醫療財團法人迦樂醫院代表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林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15時1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進行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於104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訴訟要件等有關事項須為查明,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另請原告於當日協同證人曾慧如到庭並備妥證人日旅費新臺幣742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 官紀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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