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65號原告 李東興
李東曉 陳文炯李綉鸞 李汝成 李施佩蓮 李修竹 李修仁 李文廷 李碧月 李碧姿 李黃鶴 李賢德 李錦標 李慶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連福張連祥林夏蘭張文進 間租佃爭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兩造間因耕地租佃爭議,經由臺中市政府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移送本院管轄,依該條規定固不須繳納裁判費,然查原告自起訴至今,並未表明關於本案耕地租佃爭議請求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訴之聲明,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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