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73號原告 楊銘昌
李從道 鄭濬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被告 林圓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法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