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陳鈺婕 被告 阮靜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8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張博鈞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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