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金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字第3號
111年度金上字第4號111年度金上字第5號111年度金上字第6號111年度金上字第7號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吳岳龍 律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許玉佳
許惠峰 律師 房彥輝 律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上訴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上訴人 許銘陽
夏雯霖 彭信蒼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徐克銘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廖健君 律師
殷樂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 律師
吳語蓁 律師被上訴人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被上訴人 郭一昌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居台中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被上訴人 梁耕華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 律師複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劉定安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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