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6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邱玉萍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育昇 (原名 陳興燮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