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 翁瑩芝 訴訟代理人 鮑珮均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慶生┌────────────────────────────────────────────────────┐│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391-1│普通股│1│壹仟││├─┼───────────────┼─────────────┼──────┼───┼─────┼───┤│02│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392-3│普通股│1│壹仟││├─┼───────────────┼─────────────┼──────┼───┼─────┼───┤│03│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393-5│普通股│1│壹仟││├─┼───────────────┼─────────────┼──────┼───┼─────┼───┤│04│東典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X-163-7│普通股│1│壹佰伍拾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