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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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3號原告 李宜達 被告 俞炎金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宜蘭縣○○市○○路○○○巷○弄○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鄉○○路○○○巷○弄○號」,另「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三、四行及四、㈠第三行關於「宜蘭縣○○市○○路○○○巷○弄○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鄉○○路○○○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