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39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務人 吳鈺泇 (原名林 吳秀盈 、吳秀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本金貳萬伍仟參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