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217號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債務人 陳玉金 債務人 陳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7,406元│107年7月26日起至│2.9447%│107年7月26日起至│依逾期利息以週年利率2.9447%││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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