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號聲請人 張秀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宗珮 間請求清償借款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相對人謝宗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