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請人 王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亦好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76年12月28日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80萬元之抵押權與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債務人黃亦好於76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80萬元,約定77年3月24日償還。詎料債務人屆期不清償,尚積欠8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相對人黃亦好於民國105年4月25日死亡,已喪失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以欠缺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