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永晋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9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永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當事人欄之「 蔡永晉 」應更正為「蔡永晋」)。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