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豪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2│ 謝禮謙 │有限責任花蓮第│98年6月18日│28,480元│FA0000000│1215-1││││二信用合作社富││││││││國分社│││││├──┼───────┼───────┼───────┼───────┼─────┼────┤│003│謝禮謙│有限責任花蓮第│98年6月19日│21,605元│FA0000000│1215-1││││二信用合作社富││││││││國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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