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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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國能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