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執行刑案件,聲請人聲請就視為減刑之罪及不應減刑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且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因受刑人係屬假釋中之人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附表編號1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同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