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方鴻枝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94
7、16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檢察提起公訴,嗣經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