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六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三○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連士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李宏明~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邱玉琴 │板信商業銀行華江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陸仟柒佰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