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69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逾越牆垣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1年6月、2年及3月確定,合併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85年10月22日入監執行,至88年8月13日假釋,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期間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撤銷假釋,於90年4月18日入監執行殘刑,至92年12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竊盜行為:
㈠95年11月30日17時許,行經台中縣○○鄉○○路○○○號前,
李晉上 所有車號000-000號機車(價值約新台幣5千元)之鑰匙未拔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四下無人之際,徒手竊取後騎乘該機車離去。
㈡甲○○騎乘上開竊得之機車,行經台中縣○○鄉○○路○段
○○○巷○○號由乙○○經營之「久固企業社」倉庫,見高度約
0.9公尺之鐵皮圍牆內放置有不鏽鋼捲門片,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犯意,自95年11月30日起至同年12月4日13時45分許止,先後6次翻越上開鐵皮圍牆,進入倉庫內接續竊取不鏽鋼捲門片,得手後將竊得之不鏽鋼捲門片出售予不知情之「上鋒資源回收有限公司」負責人 劉金池 及「世華廢五金買賣場」負責人 黃世郎 ,分別得款6270元及4030元。嗣於95年12月4日13時45分許,甲○○將竊得之不鏽鋼捲門片由圍牆內丟出,準備離去之際,為乙○○當場發覺,報警查獲。
二、證據名稱:⑴被害人乙○○、丙○○(李晉上之子)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⑵證人劉金池、黃世郎於警詢時之陳述。
⑶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第27-30頁)⑷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警卷第31-32頁)。
⑸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警卷第33頁)。
⑹資源回收公司收購不鏽鋼捲門片出具之秤量傳票及買入登記簿(警卷第34-35頁)。
⑺現場照片11張。
⑻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96年1月15日中縣豐警偵字第09600
15966號函所附久固企業倉庫圍牆照片及丈量照片(本院卷第19-24頁)⑼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之自白。
三、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甲○○於犯罪事實欄㈡竊取被害人乙○○所有不鏽鋼捲門片6次之行為,係在同一地點、密接時間內完成,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上開判例意旨,應成立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金屏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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