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三、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乙○○就本件車禍損害賠償糾紛,業於民國95年12月15日經臺中縣龍井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其中調解條件第2條載明:「雙方均拋棄其餘民、刑事請求權,並撤回告訴」等語,足徵告訴人已將撤回本案刑事告訴之意旨揭示於調解書上,復經本院核定在案,有臺中縣龍井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份在卷為憑,依前述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於調解成立時發生撤回告訴之效力。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許金樹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金屏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5年度偵字第24435號被告甲○○男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鄉○○路○段○○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5年8月23日下午5時許,在臺中縣○○鄉○○路○段○○巷○○號家中飲用啤酒,於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晚間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晚間8時5分許,行經臺中縣○○鄉○○路○段○○號前,因不勝酒力,疏未注意,而撞擊乙○○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致乙○○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遠端股骨開放性骨折、左遠端肱骨骨折及右側肋骨骨折併血胸等傷害,而甲○○亦因此受傷,並送醫急救,經警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289mg/dl,換算呼吸酒測值為所含酒精成份每公升高達1.445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光田綜合醫院生化檢驗報告單、童綜合醫院急診生化檢驗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童綜合醫院一般診斷書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及同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前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過失傷害部分並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檢察官徐錫祥
李善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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