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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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聲字第13號聲請人 劉吳真 相對人 吳林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執有聲請人所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之本票,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票字第344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聲請人簽發之上開本票其中25萬元債權不存在,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起訴狀案由記載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839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為此併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
3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以執有聲請人所簽發之本票,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票字第344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固提出裁定影本附於本案訴訟卷宗可稽。惟兩造尚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本院,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既尚未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即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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