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小字第1414號原告上堤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正男 訴訟代理人 吳學中 被告 陳亮君 訴訟代理人 黃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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