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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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被告 林黃月香 被告 陳英媜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所提出之和解條件中,就訴訟當事人林黃月香之和解條件為何?未提出任何資料,請應補正;另被告訴訟代理人如有受原承租戶委任,應提出委任狀及參加訴訟狀。被告陳英媜部分,原告主張攤位係由陳英媜與 楊志輝 共同占用,故有共同審結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1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