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31號原告 劉原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益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8萬4,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