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45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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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4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45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秋明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8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秋明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秋明考領有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平日以駕駛計程車載運乘客為業,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10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中華三路口,欲左轉進入中華三路地下道時,本應注意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有 林月娥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沿建國三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處,見狀煞車不及,林月娥所騎乘之機車左側車身與王秋明所駕駛小客車之左前車頭(身)因而發生碰撞,致林月娥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左手肘、左臀及左踝雙擦傷、左足第五蹠骨基部骨折等傷害。王秋明於肇事後,在偵查犯罪機關尚未知悉肇事人為何人時,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自首而願接受裁判。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王秋明於本院訊問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月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高雄市立大同醫院104年12月26日、105年6月13日診斷證明書各1紙及現場照片1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三、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被告考領有職業客車車駕駛執照,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表1紙(見本院卷第11頁)在卷可證,其對於前開規定應知之甚詳並予以注意遵守。且案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有上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足憑,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駕駛前揭車輛沿高雄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中華三路口時,疏未注意上開規定,即貿然左轉欲進入中華三路地下道,以致肇生本案車禍,其駕駛行為自有過失甚明。又告訴人因被告上述過失行為致受有如前所述之傷害,此有前開大同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告訴人所受傷害結果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別無其他原因介入,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前揭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殆無疑義。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查被告平日以駕駛計程車載送乘客為業,此據被告於偵查時供承無訛,則駕駛計程車即屬被告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反覆繼續執行之事務,被告既於執行業務時因過失肇致本案車禍之發生,進而使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是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另被告於肇事後,在前來現場處理之警員尚不知何人犯罪前,主動坦承其為肇事者,有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考,堪認已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自首之要件,爰依法減輕其刑。
(二)茲審酌被告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理應更加注意交通安全,竟駕駛車輛於左轉過程中,疏未禮讓直行車先行,因而肇致本次車禍事故,使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係因兩造對和解金額歧異過大,致告訴人迄未獲何賠償,損害因而未能減輕;復審酌被告過失之情節、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及告訴人所受傷勢害;兼衡被告於警詢自稱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