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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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智字第5號上訴人 林正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宏 即宏發國際貿易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8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