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6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杜碧珠 即 呂學偉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紹將 即呂學偉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紹皇 即呂學偉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紹帥 即呂學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呂學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零叁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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