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4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祥 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萍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雅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先位之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60元,
應徵第二審本訴裁判費1,500元(備位之訴部分不另徵收裁判費)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