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峯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峯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矚上更㈠字第2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禠奪公權1年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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