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37號原告 龔筱明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 律師被告 王鋒杰 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4年4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係依系爭買賣定金收據第4條後段約定,及民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請求被告加倍返還已收全部之定金,惟系爭買賣定金收據未經被告簽認,則原告依系爭買賣定金收據為請求究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買賣定金契約?買賣預約?買賣契約?)
㈡、提出原告與第三人凱璿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系爭買賣定金收據第7條)。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