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59號原告 朱立容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被告 蕭蓮只
張永成 張永茂 瑪露塔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寶雪 被告 鍾春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6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26,05
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即462.38×9,800元+312.91×9,800元+104.92×9,800元=8,626,0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437元,原告僅繳納9,690元,尚欠新臺幣76,747元(計算式:86,437元-9,690元=76,7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