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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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630號原告 周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瓊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曾育祺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