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9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吳金城 債務人 王敬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敬仁於民國(下同)108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並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6年03月29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0.94機動計付(月調)。(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0年11月2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278,026元(其中本金249,130元,緩繳息28,8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信用借款約定書2.個金授信總約定書3.放款往來明細查詢4.歷史利率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69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9130元王敬仁自民國110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28日止年息11.74%自民國110年12月29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28日止年息14.088%自民國111年0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