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1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二月七日或其前三日內之某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五一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一八0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