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69號抗告人乙○○抗告人丙○○上列抗告人乙○○、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