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1110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起訴前業已以契約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影本所載第19條約定內容在卷可稽。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