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七號聲明人 陳美里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審判決(一0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美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0號),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後,復提出「聲(申)請上訴(毒品案)陳情書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林立華法官彭幸鳴法官黃斯偉法官李錦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