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07號原告 廖俊義 被告 羅約翰 (已過世)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準此,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1年9月1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可稽。是原告對已無權利能力之被告提起訴訟,欠缺當事人能力,訴訟要件顯有欠缺,且無從命補正,揆之前揭規定,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