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7號原告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江立偉 律師 李威志 被告 黃秀蘭
黃立德 黃立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秀蘭、黃立德、黃立仁為被告 黃財文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財文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0年12月15日死亡,被告黃秀蘭、黃立德、黃立仁為其繼承人,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稽。則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開規定,自無不合,爰裁定命被告黃秀蘭、黃立德、黃立仁承受被告黃財文之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