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記載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記載支票,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17日屆滿,至今仍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民二庭法官甘大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湘蓉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1│鼎上營造│台灣土地銀行股份│94年1月31│117,469元│0000000│││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嘉義分行│日│││││公司 洪建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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